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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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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员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赡养人或赡养人,以及具有法定赡养人、赡养人或赡养人但无赡养、赡养或赡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仍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生活津贴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东城区等8个城市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其他地方户口的人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生活津贴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生活津贴标准。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生活津贴条件的城镇。法律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国家发[197],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和居民在19年底前建立最低生活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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