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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内容: 提交答复书的内容规范 (一)答复书的内容。答复书的内容应包括: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具体格式见附件1)。1、标题统一使用:“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得使用“答辩状”“答复意见”“关于……的复函”等其他标题。2、首部应包括:“答复人”、“(答复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答复人”、“第三人”等,不得写为:“被申请人”、“申请人”。3、正文的要求详见下文。4、尾部应写明答复人(全称)和答复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答复书正文部分的要求。1、答复书的正文应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合法性,需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四个方面全面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答复书的正文应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张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不得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作任何回应。 (三)答复书中对有关概念的称谓要严谨、统一。1、答复书中所采用的关于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文件名、地名、法律名、材料名、特定称谓、专有名词等名称及其简称、代称、统称等称谓应当统一。2、答复书中如需使用简称、代称、统称的应当在首次使用时写明标准全称,并写明后文使用的简称、代称、统称。3、答复书中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应当明确,并与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使用的相应概念保持一致。4、答复书中的概念应当严谨、准确,不能出现对同一概念前后称谓不一致,或对不同概念前后使用同一称谓等混用、乱用、错用等情况。如前文称“答复人”、后文称“被申请人”,前文称“争议地”、后文称“纠纷地”等。5、答复书中的相关概念涉及各方称谓不一、历史称谓不一(特别是三大纠纷确权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造成的称谓不一的情况应使用统称,或对各不同称谓的使用环境及相关概念的指代内容予以说明。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公复第三人字号(第三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去。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如你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附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年月日(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一式三份,一份交第三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第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如果不服,且行政复议结果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一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结果是终局裁决(国务院作出的)除外。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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