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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以下是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标准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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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多人都在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材料有哪些,今天我来帮你详细回答,《行政复议法》施行以前,我国制定的许多专门性行政法律规范中对行政复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在很多方面都较以往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尤其是在复议申请期限、管辖以及受案范围等方面。《行政复议法》从便民原则出发,取消了提起复议的种种限制,赋予申请人对复议案件管辖的选择权,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救济权。这些规定可能造成与以前其他行政复议法律规范中有关规定的相互冲突,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效力原则,《行政复议法》第42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民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5天,而《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根据解决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不服治安处罚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天为准执行。
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1)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 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参加的即成为第三人。
关于关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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