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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故为盗窃。 该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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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讲一下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秘密窃取。此案在盗窃和职务侵占上确实比较难区分,其实我和楼上的几位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公安机关以盗窃立案,检察院以盗窃批捕不无道理。理由:一、赵某在案发时的身份为“在其他科室从事车间设备维修工作",也就是说他虽然还掌握着仓库的钥匙,但是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仓库保管员身份。至于你说他有领料员的身份,我认为不需要考虑,因为他有钥匙,随时可以进入无人看管的仓库。二、再看其取得铜线的过程,你在提问中说得很清楚赵某“以车间机修的身份,以维修设备需要用电缆线为由,和车间另一员工将已经扔到垃圾场的电缆线用车运到自己的车间,和其他设备配件一起放置在机修工具柜中”。后来,赵某“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公、检可能认为赵某和他的同案是事先预谋好的共同盗窃行为。三、至于赵某说“后来,考虑到维修设备用不了这么多电缆线,在上班期间便将放置在工具柜中的电缆线剥去表层的塑料,将其中的铜线拿出公司买成钱。”的辩解恰恰证明了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恶意。他没有私自处分公司财物的权力,他的辩解其实谁都能看懂就是想卖铜线自己得钱。 (1)检查机关批捕,公安机关不需要继续侦查; (2)可以将证据交给检察院; (3)如果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此案应该定位职务侵占,检察机关会考虑。 (4)突破口在否定秘密窃取,肯定利用职务之便; (5)公司证明第(4)点即可; (6)撤案不太可能; (7)没有必要请两个律师;
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是一般的主体;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对象不同,前者是侵犯本单位的合法财产,后者是窃取本单位的财产,也是本单位以外的财产;职务侵占罪以数额较大(6万元)为构成要件,但盗窃罪以数额较大(2000元)为构成要件,以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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