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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的被告XXXX的委托,指派xxxxx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本代理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证据,在...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原告李某等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本人结合开庭审理的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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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2、序言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原告李佳婧,女,汉族,住本区。法定代理人张道明(李佳婧之母),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道明,同上。委托代理人张道亮(张道明之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桂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淑兰,女,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住本市朝阳区。被告章哲,男,汉族,住本区。原告李佳婧、张道明与被告李淑兰、章哲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祖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佳婧、张道明诉称,原告二人系母女关系,被告李淑兰系原告张道明之夫李立新(已故)的姐姐。原告张道明与其夫李立新于1995年9月结婚,1998年2月27日生一女李佳婧。2005年8月李立新突感身体不适,住院医治。当时原告张道明既要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又要照看年幼的女儿及病危的丈夫,故被告二人前来帮助照顾病中的李立新。 2005年12月不知何原因,被告二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将李立新转院,从此后原告不知李立新的下落。原告二人多次焦急的找被告二人询问:“李立新在何处”,而被告始终避而不答。之后原告到处寻找李立新,直到2006年3月被告二人才迫不得已的告知原告“李立新已于2006年2月死亡”,同时将李立新的骨灰存放证交给原告。原告认为,李立新身为张道明的丈夫,李佳婧的父亲,原告与李立新之间有着难以割断的亲情,在李立新最需要亲情的时候被告二人私自将李立新转移,并在李立新病逝后,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使原告没有见到李立新最后一面,被告剥夺了原告对李立新尸体的所有权和对李立新的哀思权,造成原告终身的痛苦。当原告二人得知李立新病故的噩耗后悲痛欲绝,之后长期的彻夜不眠,精神恍惚,不能坚持工作和学习。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经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将李立新的死亡证明交给原告二人。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二人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二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淑兰、章哲辩称,张道明与李立新之间已没有夫妻感情,李立新住院期间张道明只到医院看过一次。李立新的医疗费都是我们负担的。李立新之所以转院,是为了不再见张道明。李立新去世后,我们给张道明的单位打过电话,留了口信,但张道明始终没有与我们联系。这样,我们才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后我们将骨灰存放证交给了张道明。死亡证明我们可以给她,但不同意她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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