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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起诉书

2022-02-04
原告李佳婧,女,汉族,住本区。法定代理人张道明(李佳婧之母),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道明,同上。委托代理人张道亮(张道明之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桂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淑兰,女,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住本市朝阳区。被告章哲,男,汉族,住本区。原告李佳婧、张道明与被告李淑兰、章哲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祖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佳婧、张道明诉称,原告二人系母女关系,被告李淑兰系原告张道明之夫李立新(已故)的姐姐。原告张道明与其夫李立新于1995年9月结婚,1998年2月27日生一女李佳婧。2005年8月李立新突感身体不适,住院医治。当时原告张道明既要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又要照看年幼的女儿及病危的丈夫,故被告二人前来帮助照顾病中的李立新。 2005年12月不知何原因,被告二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将李立新转院,从此后原告不知李立新的下落。原告二人多次焦急的找被告二人询问:“李立新在何处”,而被告始终避而不答。之后原告到处寻找李立新,直到2006年3月被告二人才迫不得已的告知原告“李立新已于2006年2月死亡”,同时将李立新的骨灰存放证交给原告。原告认为,李立新身为张道明的丈夫,李佳婧的父亲,原告与李立新之间有着难以割断的亲情,在李立新最需要亲情的时候被告二人私自将李立新转移,并在李立新病逝后,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使原告没有见到李立新最后一面,被告剥夺了原告对李立新尸体的所有权和对李立新的哀思权,造成原告终身的痛苦。当原告二人得知李立新病故的噩耗后悲痛欲绝,之后长期的彻夜不眠,精神恍惚,不能坚持工作和学习。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经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将李立新的死亡证明交给原告二人。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二人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二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淑兰、章哲辩称,张道明与李立新之间已没有夫妻感情,李立新住院期间张道明只到医院看过一次。李立新的医疗费都是我们负担的。李立新之所以转院,是为了不再见张道明。李立新去世后,我们给张道明的单位打过电话,留了口信,但张道明始终没有与我们联系。这样,我们才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后我们将骨灰存放证交给了张道明。死亡证明我们可以给她,但不同意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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