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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以下处理: 1、协商和解,合伙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伙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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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以下处理: 1、协商和解,合伙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伙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合伙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伙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伙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伙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解除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相关延伸】问:解除合同后有什么法律后果?回答:1、恢复原状,即在订约前恢复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为种类物的,可以返还同一种类物。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维护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返还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二、其它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降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三、赔偿损失。(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要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不采取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解除只对未来有效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解除追溯到过去,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四)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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