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地产,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因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于合同案件的相关规定。这种观点的原因如下: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纠纷,但由于交易标的物即房地产属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应当管辖。其次,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案件涉及的房地产是关于物权转让原因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属于债权纠纷,不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6人已浏览
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