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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
看看公共资金是否是私人存款。单独挪用公款为公务费用创造收入的,不属于个人使用,也不涉嫌犯罪。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调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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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存单为本人或者他人质押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如下:公款包括公款存单等财产权利凭证关于挪用公款应是以货币形式挪用,而不是以票据、存单形式挪用,对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不应作扩大解释,而只应按字面意思来理解。最高院认为,这并非对法律做扩大解释,也并非不遵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避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认真遵守,但是,上述意见显然没有能够认真理解《刑法》对公款的规定。《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从立法原意分析,虽然在许多情形下可能都是指货币状态下的公款,但是绝对没有排除其他形式或者状态的公款。挪用公款存单进行质押属于财产权利的使用需要说明的是,挪用公款存单进行质押,不能完全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的用途,应视贷款的具体情况而定。挪用人使用贷款,可能进行集资、购买股票、经商等各种营利活动,可能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还可能进行、交学费、看病等合法活动。因此,不能将挪用公款存单质押仅限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关于“按期归还贷款”对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影响在存单质押的情形下,虽然贷款人使用的款项并非是存单上的公款,而是银行的贷款,但是挪用人毕竟是挪用了公款存单进行质押,在利用存单进行质押这一点上还是挪用了公款;并且以此为基础,利用质押得到的贷款进行其他活动。因此,不管挪用人是否按期归还贷款,挪用存单为自己和他人质押贷款的,都属于挪用公款行为,不因是否按期归还或者是否造成损失而改变其挪用行为的性质。并非结果犯罪,不以造成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而是以实施挪用行为为构成要件。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并不一定算赠与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母亲以子女名义存款的事,如果自己并不知情,或者母亲并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明确表示要将这笔存款赠与的,那么赠与合同并未生效,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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