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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具备这些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1、立遗嘱人或者代书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2、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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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不出现影响其生效的法律障碍就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受人欺诈、或者胁迫等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如果该遗嘱违反强制秩序,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原则、善良风俗等,也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遗嘱也是无效的,但遗嘱中涉及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不同形式的遗嘱,其特殊的法律要求也不同: 1、自书遗嘱必须要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最后要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可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亦不能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有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录音中被继承人要将其身份信息及想法明确讲出。见证可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经过见证的录音应封存,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在封条上签名。 4、口头遗嘱原则上只适用于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且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两名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并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也可由公证员代为记录遗嘱,并向遗嘱人宣读,遗嘱人确认后,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
遗嘱效力怎么认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只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订立遗嘱的方式合法的,就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就可以在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继承人就要按照遗嘱来继承。 【相关延伸】 问:订立遗嘱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答:订立遗嘱的生效要件有以下这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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