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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评估残疾等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由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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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一定只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会与事故发生之间产生因果关系。在实际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经过调查当事人的非违法行为导致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存在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检验的方法: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 第二,剔除法。 第三,代换法。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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