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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于2004年被乙驾驶的车辆撞伤。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甲曾患轻度糖尿病。发生交通事故后,糖尿病的病情加重,导致对胰岛素的终身依赖。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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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一定只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会与事故发生之间产生因果关系。在实际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经过调查当事人的非违法行为导致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存在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检验的方法: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 第二,剔除法。 第三,代换法。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评估残疾水平。《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损坏缺陷;(3)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卖方承担的推定过错责任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卖方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卖方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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