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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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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为提升公诉环节办案质量和侦查监督效果,南岳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工作实际,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断探索新思路,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法,通过“三抓三促”着力推动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衔接问题的解决,取得初步成效。 一、抓会商机制,促进侦查监督规范。建立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会商机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逮捕”等案件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听取公诉部门意见,公诉部门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抓案件审查,促进侦查监督活动。严审案件,不放过每个流程细节,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追诉、抗诉线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纠正漏补线索,及时相互移送; 三、抓文书信息,促进侦查监督效果。依托全国案件统一业务系统,在保密前提下,按照办案程序共享内部文书、法律文书及电子文档,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并形成监督合力。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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