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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2021-11-17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明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密被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相关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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