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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结算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诉讼金额进行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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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竣工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是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 2、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3、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结算的。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固定总价; 二是固定单价; 三是可调价格。
根据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承包措施费,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造,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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