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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认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
能向法院起诉的房产案件有: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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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符合法院起诉的房地产案件,如:1、以房地产为目标的房屋购买、租赁转让、权利确认等民事行为引起的纠纷;2、非法建筑引起的房地产纠纷;3、因有关部门审批建筑许可证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4、策实施案件。
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是指由被害人亲自作出自诉人告诉才能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主要也是由被害人起诉,但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公民以及被害人所在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告诉。其中的重婚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控告,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有权提出控告。对这种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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