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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刑法的关系如何?

2022-07-07
公司法修订对刑法“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的影响密切,由此可见,公司法刑法两者关系是息息相关的:新公司法第199条和200条(2006年公司法第200条和201条)规定: 1、第19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注:公司法修订案并没有修订这两条,其原因在于,这两条并没有采用“公司法规定”等描述,这就规避了修订案取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期缴付的强制性规定而改为公司自由决定实缴的情况对此带来的影响。也就是说,虽然以后注册资本实缴改由公司意思自治了,但是公司登记机关还是可以按照章程的约定或公司的决定的缴付安排进行干预,也具有这种权力。让我们再来看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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