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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 1、从比较民商法角度分析,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
一、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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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和对象都不一样。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如果非要说两者有相同的地方话,那就是都是部门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适用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适用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
公司法修订对刑法“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的影响密切,由此可见,公司法刑法两者关系是息息相关的:新公司法第199条和200条(2006年公司法第200条和201条)规定: 1、第19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注:公司法修订案并没有修订这两条,其原因在于,这两条并没有采用“公司法规定”等描述,这就规避了修订案取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期缴付的强制性规定而改为公司自由决定实缴的情况对此带来的影响。也就是说,虽然以后注册资本实缴改由公司意思自治了,但是公司登记机关还是可以按照章程的约定或公司的决定的缴付安排进行干预,也具有这种权力。让我们再来看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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