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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与其(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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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证券公司的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地及主要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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