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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证券公...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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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与其(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资产;(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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