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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公诉词的内容应该怎么写?

2023-03-29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洪志清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揭露犯罪,弘扬法治,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公诉人觉得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被告人洪志清利用职权便利,大肆收取贿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洪志清原为福清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人民的公仆,却不思为人民服务,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反而利用自己担任台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从2001年到2005年,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贿赂,总额多达10.05万元。根据刑法第93条、第385条的相关规定,其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并具有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洪志清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根据其收受贿赂的金额、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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