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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制度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要清退股东需要和对方协商,购买对方的股份。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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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管理制度制定这方面,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对公司苛以的义务。制定的目的并不单单是一般意义上的约束劳动者,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进行处罚。而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偏离了这一法条精神,那么理当是无效的。
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下面4个新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股东回避表决是指与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公司法股东回避制度将股东回避表决原则适用于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表决事项所涉及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以公司决议的方式谋求与公司利益不符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己的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强行表决的,股东可以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采用普通决议方式,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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