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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该项规定。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股东回避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关联交易,各国法律...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本案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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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的规定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审判回避制度[2]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公司股东制度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持有的每股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一半以上批准。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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