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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分为两种:-告他和撤销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都采用了此观点。
不良债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收回或少量收回。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可以根据其法律性质进行转让。目前,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有限的。主要后果如下:一是受让方主体资质存在障碍;二是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四、核销障碍;五、银行债权转让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不良债权概念的表述,各国和学术界不是很统一。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对美国商业银行规定的不良贷款计算口径的方法认为,贷款不能按最初协议规定的日期或其他的方法归还,就划为有问题贷款,当一项贷款最终不能收回时,银行必须把它冲销掉。 在日本,通常认为不良债权包括如下3种情况: (1)因借款方破产而无法回收的债权; (2)尽管借款附有担保,但将来很有可能收不回来的贷款,统计上的标志是不能如期偿还利息达6个月以上的债权; (3)其他延期偿付的债权,包括为帮助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研究借款方实施重建措施,金融机构不得不予以减息、挂账的债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风险等级高低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可以说贷款是一个现实社会中的概念,而债权则是一个法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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