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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
法院如果需要追加原告和被告,应该用通知书的形式。 追加被告是否需要裁定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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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定情形包括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欠债存在过错等。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合议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以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王某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王某也不能在撤回对李某的指控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只能另案起诉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既然该案事实已经查清,就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若王某在撤回对李某的指控后,自然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再起诉李某,所以只能另案起诉李妻。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在本案中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更符合设置刑事自诉程序的目的和价值。首先,法律之所以把控诉权交给被害人本人行使,并赋予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多发生在亲属、邻里之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多数自诉人也是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态度去解决矛盾的。如果只能再另案起诉李妻,将造成李某与王某因同一件事情连续打两起官司,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其次,允许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有利于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双方的矛盾,避免不必要的节外生枝,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果该保证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与保证人是夫妻关系的,可以追加为被告。如果内保证人是服役中的一方,另一方与该保证合同无关的,要根据保证形式来确定是否追加该夫妻被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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