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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遗忘物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刑法中对此的罪名是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这种行为,要按照侵占罪定罪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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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是侵占罪特有的犯罪对象,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所有人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将财物遗忘,并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要确定本案车辆是否是遗忘物,首先,应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分析。你将车停在住所附近的公路上,因情绪高涨等特殊原因,未拔钥匙,并未实际失去对车的控制。且从第二天发现车辆被盗即报案看,你主观上并非将该车遗忘。同时,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很难成为遗忘之“物”,所以,你忘记拔钥匙的机动车不是遗忘物。
遗忘物是侵占罪行为对象之一,其范围的确定对侵占罪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法典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岐。在实际生活当中,拾到别人的遗失物而拒不交还是大量存在的,对于此种行为是否可定为侵占罪,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都是应该厘清的。在刑法学界,对于遗忘物是否区别于遗失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把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认为侵占罪的对象只能包括遗忘物。如有的人认为遗忘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而忘记带走的财物,所有人一般对财物丢失于何处,何时丢失能够很快回想起来并回去寻找,财物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遗失物是所有人因大意而丢失的财物,失主通常并不知道财物何时丢失,丢失于哪里,财物捡拾人也难以确定财物的主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存在区别,他们都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遗忘物或者遗失物是指持有人的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对其丧失了控制的财物。有的人认为遗忘物或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者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的动产。笔者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确界定遗忘物,那么对其进行学理解释是必要的。对某些法律条文或术语进行恰当的法律解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要考察条文与术语本身当然的文义,还要对这种当然性进行价值的判断,只有符合刑法理性价值观的解释,才是合理的
侵占罪的遗忘物认定主要是被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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