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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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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在认定1994年2月1日截止日之前共同居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所以时间点要看好你属不属于,如果已经是事实婚姻来然后离婚。须有离婚协议最好,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然后与他人领证结婚的才算合法,我国有重婚罪的刑法规定,但是这个属于自诉案件,即没有利害关系到法院起诉你你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检察院的人不介入,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因为是情节轻微且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
合法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前,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他们都认为是非法同居。《意见》第四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再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视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事实上再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在1994年2月1日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事实婚姻关系不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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