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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12年有期徒刑,即犯罪人原本是应在22年以下、12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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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一罪就是一个罪名;一罪的服刑期很简单,就按所犯的罪行,确定一个适当的刑期。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判决执行的刑罚。数罪是指一个人犯几个罪。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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