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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12年有期徒刑,即犯罪人原本是应在22年以下、12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
加重数罪并罚限制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即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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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依据《刑法典》的规定: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以下三种: 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例如:某犯盗窃罪处5年,犯抢劫罪处13年,犯诈骗罪处9年,则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27年)处刑。 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遵循的标准.在一个人犯的数罪中,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这里采用的原则是合并原则。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1。吸收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合并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这说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因犯数罪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类型如何,都应当适用合并原则,将宣布的一个或者几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按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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