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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单独的一种罪名,对于犯罪都是可以进行辩护的,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怎么进行辩护呢?

2022-07-08
以下是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5、15、1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对第2、3、4次受害人汇款账号户名“周杨稳”有印象,但其在回答公安机关“这套银行卡是谁挂到网站上去的”问题时表示“不是我挂就是王某过(挂)的,总之是我们两个人中一个人挂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一定是被告人朱某在网站登记这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罪疑从无”的法理,不能推定朱某参与了这几次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应以第5、15、16、17次累计认定为14218元,其犯罪数额远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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