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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1、数额较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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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非法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前者量刑较轻,立案标准起点为6万元,最高可判处10年徒刑;后者量刑较重,立案起点标准为3万元,情节较重的立案起点标准为1万元;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属于个人使用的,处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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