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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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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资格情况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配备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并每月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从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属于政府投资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资料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按规定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审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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