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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属于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条款,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
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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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属于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条款,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那么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是否有效呢?笔者最近办案子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注册在上海,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当员工提起仲裁时,单位提出了管辖异议,源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仲裁由上海仲裁委管辖。笔者认为,此约定应属无效。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地本案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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