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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者处于孕期的,单位应当续延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决定不再...
女职工孕期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当自动延续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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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公司辞退,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则属于合法辞退,没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如果怀孕女职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则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者处于孕期的,单位应当续延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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