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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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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处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因为自然人已经被认定为死亡,他们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当然会解除。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再次出现,法院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婚姻关系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配偶未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婚姻关系可自行恢复,仍与原配偶为夫妻关系,无需登记结婚; 2、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与当事人恢复婚姻关系的,不能自行恢复夫妻关系; 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配偶已经再婚。即使再婚后离婚或后新配偶死亡,也不得因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原婚姻关系。
1、被宣告死亡后还活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然无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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