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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济补偿金

2022-10-25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7和3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这里规定雇佣的时间越长,终止补偿金就按反比例降低,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鼓励用人单位多用人,长期使用这个人。因为,因为对劳动者而言,保有工作是更为重要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令人忧虑地普遍存在。这在总体上是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因为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是需要工作稳定的。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短期化能规避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即以终止劳动合同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法律又难于以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的形式求限定用人单位,因为有的工作岗位并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劳动。如果规定最低的期限,很多的岗位没法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就有可能成为使用劳动者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进而繁演出更为短期的劳动关系。所以,我们只能在立法上设定如果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就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加大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即合同到期终止也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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