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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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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再备一次,所需要的材料(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一)合同登记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登记登记手续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手续。必要的文件包括:(1)书面租赁合同(2)住宅所有权证明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书(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租赁共享住宅的其他共享者同同同同意租赁的证明书、租赁委托代理住宅委托代理人授权租赁的证明书等。(二)当事人应持有的相关证明书当事人双方在向有关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书,对租赁人和租赁人各自要求的证明书不同:1、租赁人的相关证明书:房地产票或住房所有证明书和土地使用证明书向外来流动者租赁的,应附上公安部门发行的住房租赁治安许可证明书的租赁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的,应提交租赁人同意租赁的证明书或租赁人所有权代理人的租赁证明书。2、承租人的相关证明书: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注册证明书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注册证明书中,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也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交往内地许可证明书的,台湾居民交往大陆许可证明书。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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