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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的设立有哪些条件

2022-12-03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设立条件分别为: 一、动产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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