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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大会秘书处同意,并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办法由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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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四)有关重大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问题;(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未办理完毕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继续办理,并进行督促检查。承办机关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主席团认为质询案不属于质询范围时,可以作为询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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