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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在住宅楼、医疗机构住院部、学校教学楼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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