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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在于: 1、侵害的客体是不一样的 (1)劫持船只、汽车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
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决: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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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 2、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船只、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具有以下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劫持船只、汽车罪广泛得多。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船、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其行为量同时触犯劫持船只、汽车罪,但无需数罪并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劫持船只、汽车罪论处。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取盗窃、爆炸等手段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导致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倾覆或者毁坏,且多是秘密实施的。 (2)犯罪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船只、汽车,还包括火车、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对船只、汽车进行破坏,但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而是为了劫夺和控制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是通过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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