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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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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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