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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省抢夺罪立案标准,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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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罪与的界限和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 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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