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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我国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的效力: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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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付款方的付款凭证,除非收款方有证据证明其只是开具了发票但并未收到款项;一般来说,如果是现金直接付款的话,发票应当和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连接。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表明交易时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保留送货单等凭证,对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亦不同意进行对账,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增值税发票,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起诉要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主张没有收到标的物,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发票和税收抵扣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汇票背书的转让规定是: 1、根据《票据法》,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不能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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