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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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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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