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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与案(事)件有关需要检验鉴定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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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有要求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其讲解本鉴定意见的具体含义和使用注意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补充鉴定:(一)对已完成鉴定事项需要增加新的鉴定内容的;(二)发现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新检材或者样本的;(三)鉴定意见表述有明显遗漏的。补充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
实施鉴定,鉴定人应当按照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进行操作。鉴定人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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