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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有要求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其讲解本鉴定意见的具体含义和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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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超出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四)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五)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六)鉴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人身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实施鉴定,鉴定人应当按照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进行操作。鉴定人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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