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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分权制衡、自治、股东股权平等、股东有限责任等。(1)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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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一)责任有限原则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说明一点,有限责任的例外并不是对有限责任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二)股东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保护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平等,既同股同权,同时为了做到真正平等,经济法律还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的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应以科学为原则。公司管理的第一方面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例的设置。公司管理的其他方面还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一、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特征: 1、职权分明又相互制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其权力由股东直接行使;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经理班子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指挥和领导;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和职工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这些机构之间自上而下层层授权,又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每个机构的职权都是有限的、受制约的。 2、民主和法制相结合:公司的组织机构体现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①整个领导群体权力的最初来源是全体股东和职工;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均实行民主制和集体领导。公司所实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二、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组成: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1、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2、分权制衡原则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代议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3、保护少数原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4、直选原则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5、非暴力原则可以和平请愿,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动。 6、参与原则业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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