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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分权制衡、自治、股东股权平等、股东有限责任等。(1)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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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一)责任有限原则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说明一点,有限责任的例外并不是对有限责任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二)股东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保护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平等,既同股同权,同时为了做到真正平等,经济法律还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的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应以科学为原则。公司管理的第一方面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例的设置。公司管理的其他方面还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资程序。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主要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严格限制。这些规定有: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的原则包括: 一、主动申请登记原则; 二、申请程序合法原则; 3、许可设立原则。即有营业执照的公司享有经营活动的权利; 4、公司设立的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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