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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如果申请执行的期限已经超过了强制执行期限,那么申请人就只能与被执行人协商,看是否能够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愿意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就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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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其资产,并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活动。对于那些有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法院裁决且情节严重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需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期为两年。若被执行人使用暴力或恐吓等手段阻碍、拒绝执行程序且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其公示期有可能适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提前积极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主动改正其曾经出现的失信行为,当地司法机关则有权提前解除对该失信人员的失信信息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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